台灣啟用三振條款

http://blog.ofset.org/ckhung/index.php?post/094j

立法委員請大聲說: 「我從來就不允許身邊出現盜拷音樂的罪犯。」

> 每個正常人都是罪犯。 罪犯的人權受到一點侵犯, 沒什麼大不了的, 因為智財執法最重要。

> ==> 每個正常人的人權… (簡單的邏輯問題, 請自己填答案。)

> 這是五年前寫的書; 現在正要變成事實 — 疑似侵犯智財權者, 可以不必經過法律程序, 就被剝奪上網權。

> 令人難過的是, 沒聽到臺灣的主流媒體深入探討智財無限上綱侵犯人權的問題, 卻只聽到一片 「沒犯法就沒事」 的聲音。

> 非但沒有看到談論仲裁者正當性的質疑, 甚至沒有看到申訴的機制在那裡。

> 可以想見, 這樣的趨勢, 將令 「侵犯智財權」變成濫訟者拿來侵犯隱私人權的最佳武器。

> 只要抬出 「侵犯智財權」 的神轎, 被指控者的人權隱私通通可以被踩在地上, 沒有人會替他說話。 沒有報紙輿論會關心。

http://people.ofset.org/~ckhung/a/c066.php

迎接資訊人權貴時代

http://news.google.com.tw/news?um=1&ned=tw&cf=all&ncl=1299280364

有關三振條款的google news search

台灣的三振條款和法國目前立法過程中的三振條款有一個主要的差異,是有沒有給予權利持有者的連坐告訴權,因為還和著作權公訴與否有關。所以台灣現況是只有權利持有者提出的時候,ISP才能夠對user進行警告,而且user還有抗告的權利。

所以現況影響其實不大;不過這個可能會在著作權法公訴化之後帶來很大的傷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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